我國憲法與地方制度法建立具有民主正當性與專業性的地方政府體制,而且地方政府的數目與規模整體也形成一個可用的分權構造。面對科技的進展、全球化與在地化的發展以及我國晚近政經轉型,分權化的改革乃屬不可逆的趨勢。而地方政府也應正視本身的限制而善用策略管理,並得援用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務與新治理等模式,而發揮良善治理的功能。中央政府應透過指導與協力而協助地方政府完成有關的治理。